項目撤銷,崗位縮減,公司讓員工抓鬮定去留?以這樣的方式解除勞動關系,法院會如何判決?近日,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答案:公司行為違法!
于磊于2021年12月入職某物業(yè)公司,與另外兩名同事一同被派至某項目擔任司機。
2023年7月31日上午,該物業(yè)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于磊等三名司機,因公司項目撤銷,現(xiàn)崗位僅需保留兩名司機,三人需通過抓鬮形式決定去留,抽中“離開”的人需要解除勞動關系。于磊抽中了“離開”的簽,被要求于2023年8月1日起不用再到崗。
于磊認為,公司這一行為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,須支付賠償金。經仲裁前置程序后,于磊將該物業(yè)公司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本案中,物業(yè)公司因其業(yè)務調整無法為于磊等人提供原工作崗位,在此情況下,公司可以與于磊等人協(xié)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。但是,該公司采用抓鬮的方式決定勞動者去留,違反了勞動關系平等自愿原則,且于磊并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的情形,故法院認定該物業(yè)公司屬于違法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,應支付賠償金1.8萬元。該物業(yè)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,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的列舉式規(guī)定,旨在維護勞動關系的穩(wěn)定性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。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外另行制定的解除條款,只能是對法定解除權的合理解釋和延伸,不得超出必要范疇。
法官表示,具體到本案中,若該物業(yè)公司確實存在項目撤場等變動,應與員工協(xié)商溝通調整工作崗位或協(xié)議一致解除勞動關系,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。采用抓鬮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辭退員工,暴露出的是對勞動法律和勞動者權益的漠視,也違背了用工管理的基本規(guī)范。
來源| 九派新聞《工人日報》中工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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